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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动作“大” 得邻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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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动作“大” 得邻居同意
《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送审稿)将于近日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
:西部商报 2005年9月8日
本报记者 陈永君 为您报道 昨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甘肃省建设厅已起草完成《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送审稿)并进入审定程序,有关部门将于近日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前,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规划、设计新建住宅小区时,应按照不低于开发建设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确定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停车场(库),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使用人使用。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停车位有空余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房屋使用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总体设计功能和公共设施使用功能。确需改变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结构安全标准,并征得相邻所有人、使用人和业主代表的书面同意。业主或使用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等进行违章凿、拆、搭占等;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和超过荷载的物品。建设单位未售出的及业主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应分摊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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